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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媒體代碼

(站23。朱莉2004)


1973年12月12日,德國新聞理事會與各新聞協會合作,在波恩提交給聯邦總統古斯塔夫·海涅曼。(2005年3月3日更新)

序言
《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和批評的獨立和自由。出版商、編輯和記者在工作中必須始終意識到他們對公眾的責任和維護新聞界聲望的義務。他們必須盡其所能和盡其所信履行其新聞職責,不得讓其工作受個人利益或外來動機的影響。
《新聞準則》體現了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這包括在憲法和憲法法律的框架內維護新聞的地位和為新聞自由發聲的義務。
與編輯數據保護有關的法規適用於新聞機構為新聞編輯目的收集、處理或使用有關個人的信息。從研究到編輯、出版、記錄和存儲這些數據,新聞界必須尊重人?隱私和對個人信息的自決權。
職業道德賦予每個人抱怨新聞界的權利。如果職業道德受到侵犯,投訴是合理的。

1.
尊重真相、尊重人權和準確告知公眾是新聞界的首要原則。

2.
必須根據現有情況仔細檢查以文字和照片形式出版的具體新聞和資料的準確性。它的意義不能被編輯、標題或圖片說明歪曲或篡改。文件必須準確複製。未經證實的報告、謠言或假設必須這樣引用。
有象征意義的照片是這樣的,這一點必須清楚,或者說必須做到這一點。

3.
已發表的新聞或者斷言,特別是涉及人員的,一經發現有錯誤的,必須由有關出版物及時予以糾正。

4.
不得使用不誠實的方法獲取與個人有關的新聞、信息或照片。

5.
商定的保密應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予以遵守。

6.
新聞工作者應維護新聞媒介的地位和信譽,遵守職業保密,有權拒絕提供證據,未經舉報人明確同意,不得泄露其身份。

7.
新聞界對公眾的責任要求編輯出版物不受第三方的私人或商業利益或記者的個人商業利益的影響。出版商和編輯必須拒絕任何這種性質的嚐試,並明確區分編輯內容和商業內容。

8.
新聞應該尊重人們的私生活。但是,如果一個人的私人行為涉及公共利益,那麼它可能會被報告。必須注意確保未涉事人員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新聞媒體應尊重人們對有關他們的信息的自決權,並保障編輯數據的保護。

9.
發表毫無根據的主張和指控是違反新聞禮儀的,特別是那些損害個人榮譽的主張和指控。

10.
以文字和照片發表可能在形式或內容上嚴重侵犯一群人的道德或宗教感情的文章和照片,是與新聞界的責任不可調和的。

11.
媒體將避免對暴力和野蠻進行不當的聳人聽聞的描述。在報告中應考慮到對年輕人的保護。

12.
任何人不得因殘疾或屬於種族、民族、宗教、社會或民族團體而受到歧視。

13.
關於調查、刑事法庭訴訟和其他正式程序的報告必須不帶有偏見。因此,在法律訴訟之前和期間,所有的評論,無論是在報道還是標題上,都必須避免一邊倒或帶有偏見。在最後判決通過之前,不得說被告有罪。法院的判決在宣布之前不應報告,除非有嚴肅的理由證明這種行動是正當的。

14.
關於醫學主題的報告不應帶有不必要的聳人聽聞的性質,這可能會在讀者中引起毫無根據的恐懼或希望。仍處於早期階段的研究結果不應該被描述為結論性的或幾乎結論性的。

15.
接受或給予任何可能影響出版商和編輯的決定自由的特權與新聞界的聲望、獨立性和使命是不可調和的。任何接受賄賂傳播新聞的人都是不光彩和不專業的行為。

16.
當德國新聞委員會,特別是有關出版物公開發表譴責時,就被認為是公正的報道。

德國新聞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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